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5-09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15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结合考虑公司发展需要,为确保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同意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
(一)原发行数量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903万股(含
3,903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
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二)调整后发行数量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137万股(含4,137万股)。最终发行数量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对象的调整情况
(一)原发行对象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申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
(二)调整后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高王伟先生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
除高王伟先生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
申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除高王伟先生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调整情况
(一)原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6月1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6.65
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原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15年12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4.5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高王伟先生接受公司根据竞价
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
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
行数量和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的调整情况
(一)原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调整后的限售期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高王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一)原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截至 2015 年 5
序 计划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月 31 日累计投
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智能试验工厂项目 15,000 - 15,000.00
年产 4 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
2 39,800 4,780.99 35,019.01
工业丝技改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4,980.99 - 14,980.99
合计 69,780.99 4,780.99 65,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 69,780.99 万元,公司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已对上述部份投资项目先期投入,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累计已投资 4,780.99 万元,该款项不计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
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
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后,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截至 2015 年 5
序 计划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月 31 日累计投
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智能试验工厂项目 15,000 - 15,000.00
年产 4 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
2 39,800 4,780.99 35,019.01
工业丝技改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9,980.99 - 9,980.99
合计 64,780.99 4,780.99 6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 64,780.99 万元,公司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已对上述部份投资项目先期投入,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累计已投资 4,780.99 万元,该款项不计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中。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
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
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后,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六、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情况
(一)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
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之日。
(二)调整后的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情况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之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关于调
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将相关议案通知了公司独立董事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
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关联董事高利民先生、高王伟先生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
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定价方式、交易程序等安排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
司与高王伟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所约定条款公平合理,高王伟参与认购的价格客
观、公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高王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家族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
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贯彻实施及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较大
变化,结合考虑公司发展需要,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作出
的,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
事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修订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