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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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5-9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2015年12月30日(星

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

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总

数295,838,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9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

290,50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519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5,338,00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0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人,代表股份

5,338,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338,0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020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建设新建新能源汽车智慧充电设备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5,838,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

同意38,983,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授权期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8,983,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

年12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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