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15-06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12 月 3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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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
61,20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1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61,2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1
名,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李琦女士辞职使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选举郭蕙宾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郭蕙宾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其本人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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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郭蕙宾先生的任职资
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6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1人,所持股份合计1,400股,其中同意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春景、霍雨佳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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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五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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