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青岛世纪东元52%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钟精机”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青岛世纪东元 52%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青岛世纪东元 52%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对公司拓展
国外市场起到重要作用,可提升公司产品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内容
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条款是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本着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收购及后续增资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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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青岛世纪东元 52%股权并对
其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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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逢胜 高圣平 郑少华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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