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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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5-08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至2015年12月30日(星

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2月3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15:00至2015年12

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928,642,635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59.2614%,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926,413,323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59.11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9,312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0.14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642,635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1.827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合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28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28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7,41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67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7,415,13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7144%;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1,2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285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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