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关于为
全资和控股子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为港汇化工和港和新材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上述子公司的生产和发展,
解决其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上述子公司资
信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会损害
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关于子
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港和新材和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提供担保,有助于拓展港和新材和港源水务融资渠道,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其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融资业务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郝日明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