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 子 岛: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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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5]035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出席

了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了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股东大会通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已提前十五天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

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2015年12月30日13:30时在大连万达中心写

字楼28层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67,598,8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5.76%。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67,359,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5.7223%。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 2,200 万元的委托贷款。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

定数额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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