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控股子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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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5-76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与北京锦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锦嘉”)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北京市西

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305 号八区 15、16、17 号楼 1 层 101 及-1 层-101 销售给北

京锦嘉,建筑面积 5278.75 平方米,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之日起生效。

对本公司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锦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春风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服务、

转让、咨询等。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头条 33 号院 2 号楼 3 层 3-4-428

北京锦嘉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履约能力,能有效履行合同,但

在履行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标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305 号八区 15、16、17 号楼 1

层 101、-1 层-101,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5278.75 平方米,其中:地上

面积 2429.24 平方米,地下面积 2849.51 平方米。

2.合同金额:人民币 100,000,000 元。

3.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4. 合同签订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

5.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

公章之日起生效。

6.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

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不需经董事会表决。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荣丰与北京锦嘉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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