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专项意见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信息”或“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罗卫宇、陈朱尧、严文娟、西藏光耀荣合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光耀”)、杭州初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初灵创投”)持有的北京视达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达科”)100%
的股权,同时拟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爱金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初灵信息全体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
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前已将《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
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
了必要的沟通。
2、《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4、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独立董事:何元福、马明、方建中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