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杭
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
于会前取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后附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就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事前予以认可。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拟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保护公司
的利益,符合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我们对《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元福、马明、方建中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