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方略亿阳2号基金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5-12-30 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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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亿阳集团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基金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风险申明书

基金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明:

基金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基金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但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基金投资人应以合法的资金来源认购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投资人自

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基金管理人在此向基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

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

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二)基金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基金文件

约定独立自主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并进行基金财产的运用。本基金的投资建议

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基金盈利,由此引致的全

部风险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详阅并准确理解基金文件中关于风险

揭示的全部内容。

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本申明书”)和《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前,基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基金

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基金投资人在认购风

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

同中关于基金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人申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

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委托财产为基金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的员

工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基金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

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的决

定。

(四)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投资人意愿进行投资,由此对基金财产

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五)本基金投资人已知悉本基金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

的比例最高可达本基金财产净值的 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基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 36 个

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 36 个月的期限内,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

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

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基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基金投资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

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还应向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财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前言 .......................................................................................................................................................... 1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 2

第二节释义 .............................................................................................................................................. 3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 6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认购 .................................................................................................................. 8

第六节基金的备案 ................................................................................................................................ 10

第七节份额的分级 ................................................................................................................................ 11

第八节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12

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 18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 19

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 ............................................................................................................................ 22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4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8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 30

第十六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第十八节基金的收益分配 .................................................................................................................... 38

第十九节信息披露 ................................................................................................................................ 39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 40

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2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 44

第二十三节基金合同的效力 ................................................................................................................ 46

第二十四节其他事项 ............................................................................................................................ 47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

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基金投资人委托基金管理人设立、

管理基金并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基

金合同,以兹信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

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基

金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1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亿阳集团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093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伟

联系人:赵祯祯

联系电话:010-88157853

传真号码:010-88158461

电子邮箱:zhaozhenzhen@boco.com.cn

基金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大厦 2801 室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方向生

联系人:方一方

联系电话:0755-88266448

传真号码:0755-88264832

电子邮箱:fangyifang@139.com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郑鹤

联系电话:0755-82130683

传真号码:0755-25847925

电子邮箱:51149@guosen.com.cn

2

第二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指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指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因承诺基金而取得的财产是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指基金投资人就对本基金认购金额享有的权益单位,基金项下所

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财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份

数(T 日为估值日)。

基金累计净值:是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派息金额的总

和。

开放日:指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基金投资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亿阳集团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锁定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自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本基金合同特指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本基金聘请的基金资金托管人,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

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

3

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

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

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

资金划付。

基金财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财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日/天:公历日。

元:指人民币元。

月:公历月。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5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基金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的

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基金投资人确认:基金投资人是上述人员的

全权代表人,已取得了代表上述人员行使全部权利的一切同意、授权或批准,具

有签署本基金合同并承担本基金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能力。基金投资人保

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

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

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

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

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

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

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

基金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

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

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二)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设置临时开放期,除临时开放期之外的存续期内为封闭运

作。

(三)投资目标

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力争获取资产的持续稳定增。

(四)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72 个月。经基金投资人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确认,

本基金可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五)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7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初始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认购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本基金认购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认购期。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本基金合同,

按约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对象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人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基金投资人初始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初始认购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基金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应当遵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8

(八)初始认购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初始认购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初始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投资人认购金额加计其在初始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资金的交付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基金投资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

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基金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

称。

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募集账户

账号:955885400000154202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

基金资金自到达募集账户之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

金财产。

9

第六节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初始认购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初始认购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投资人资料表应包括基金投资人名

称、基金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基金的金额和其

他信息。

(二)基金成立

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所有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当日,为本基金的

起始运作日,产品成立。如基金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起始

运作通知书。

(三)基金初始认购失败的处理

1、初始认购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认购

失败。

2、基金初始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始认购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一)分级概述

本基金不设置分级。

(二)本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T=T 日基金财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修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11

第八节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为基金受益权等额份额,是用于计算、衡量基金财产净值以及基金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权益的计量单位。

(二)基金的封闭与开放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日,基金在临

时开放日只能申购不能赎回。

(三)基金单位的申购条件

1、申购资格

基金投资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期申购基金单位。

2、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基金投资人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3、申购价格

开放日申购基金单位的,每份基金单位申购价格按当期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

计算。

4、金额要求

在基金开放日,新加入的基金投资人的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申购费);如果基金投资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基金

投资人可追加基金资金,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5、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6、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其中:申购价格为 T 日单位净值。

7、基金单位的申购时间及基金单位份数的确认

拟申购基金单位的基金投资人应当于开放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期间(即 T―10~T―1,T 为当期开放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

购申请,并交付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T 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托

12

管机构确认到账的基金资金金额及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基金单位份数,并在开放日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新加入基金投资人寄送基金申购确认书正本一份。基金申购确

认书是记载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份数、申购资金以及基金单位净值等内容

的清单。

(四)基金单位的赎回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不得赎回基金份额。

(五)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

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非交易过户

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投资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投资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13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人

1、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基金投资人还享有下列

权利:

(1)享有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基金投资人还应履行下

列义务:

(1)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2)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4)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件,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

(5)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

的其他费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基金管理人还享有下列

权利:

(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

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

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履行下

列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基金文件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

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未赔偿的,基金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

理费和业绩报酬;

(3)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文件约定向基金投资人分配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应妥善托管基金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

15

保存期限为基金终止日起 15 年;

(6)依法及时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7)保证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9)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基金投资人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10)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投资活动;

(11)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国家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13)在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本基

金的财产;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16

(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并

出具书面意见;

(7)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12)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不

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13)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6)因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在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资料表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投资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人资料表等,并

将基金投资人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

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保管基金投资人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6、对基金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8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力争获取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为实现基金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的特定目的,受基金投资人指

定,本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H600289)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及策略

长期持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投资人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四)投资比例限制

无。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期货市场或者其他品

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经与基金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管理人仅根据基金投资人出具的书面投资委托指令进行投资以及对

锁定期结束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变现;没有书面投资委托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进行任何投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过本基金认购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算。锁定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上市交易或以

任何方式转让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标的股票或其衍生取得的亿阳信通股票,亦不得

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亿阳集团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个人名下。本基金基于认购取得

亿阳信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亿阳信通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

19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以基金财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在前述 36 个月的锁

定期届满后,由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书面发送指令,决定减持安排;如果本

基金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未全部变现的,或如因标的股票停牌或者窗口

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则经基金投资人书面申请,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在下述期间内本基金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

告后 2 个交易日。

就以上禁止本基金买卖标的股票的期间,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

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基金投资人有义务提前 2 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投资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在基金管理人不

知情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

的或有负面后果。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七)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投资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

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期货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投资运作

1、本基金的投资包括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如配股、送股等)的买入、卖出

20

和其他投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认购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无须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书面投资委托指令,但基金管

理人应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除第(1)项约定的股票获得方式外,除非基金投资人书面同意,基金

管理人不得买入任何股票、且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投资。

(3)对锁定期结束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进行变现时,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的投资委托指令,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委托指令进行减持。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负责,不接受基金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个人

的指示。

(九)基金投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投资人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财产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

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基

金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

要。

22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

2、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

其他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注册机构的规定开

立。如该账户是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的,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可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

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已聘请资金

监管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基金管理人

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所使用的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4、对于非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23

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以下简称“划款指令”),

指定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划款指令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

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基金财产进

行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内的证券、期货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划款指令”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划款指令”

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划款指令”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投资管理人要求

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基金管理人在上

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4

基金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以及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

确完整;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

致。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

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

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投资基金等品种的指令时,须提供《合同》等投资品种的投资协议。上述材料应

加盖基金管理人印章。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

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

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

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

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

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

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

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

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

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

要的执行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鉴或签名后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

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基金合同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

始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

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26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

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

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

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27

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基金管理人按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纪商通过规定的

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财产运作周期内

每个交易日上午 9: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传送 T-1 日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

算明细数据。

2、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

纪商签订的《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

账务处理。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有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场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

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

以及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28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

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申购(认购)本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

请单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发

出基金赎回申请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以作为

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基金交易

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基金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

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每日上午 12: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

算款、银行托管账户、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余额。

(五)证券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 0.10 元

人民币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

出错方调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 0.10 元人民

币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

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29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基金

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

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

金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

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30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建帐估值之日起开始。

3、经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

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基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1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2、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

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日)、开放日、分红基准日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于估值核对日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

值。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

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

债。

5、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32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

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

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5)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

净值的产品,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

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

不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33

(6)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估值违反本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基金投资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

即更正。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财产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投资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34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35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期货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5、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6、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基金管理费于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于计提日后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二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计算方法如

下:

M=E×年管理费率÷365×N

M 为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 为初始委托资产。

N 为本基金的存续日期。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帐号信息如下:

基金管理人开户名: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开户行: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帐号:8058 8010 0013 53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6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1‰,基金托管费于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五个工作日

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计算方法如下:

C=H×年托管费率÷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H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本节(一)中其他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投资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

基金投资人应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

税的义务。

37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终止日,基金投资人按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单位净值退出。

38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并自披露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基金投资人:

1、寄送给基金投资人;

2、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布;

3、在基金管理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向基

金投资人出具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基金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无需出具年度管理报

告。

2、基金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基金事务

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基金投资人。

3、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投资人披露基金单位净值。

4、每个月以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发送基金单位净值材料。约定方式为

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网站公示,网站地址:

□邮件,邮件地址:

□短信,手机号码:

□信件,邮寄地址:

■基金托管人网站公示: http://www.guosen.com.cn/gxzq/zctg/

39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财产在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

1、政策风险

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

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基金项下证券、期货投资的收益水

平。

2、市场风险

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资金主要用于证券投资,因证券市场受经济周期、上市公

司经营情况、市场竞争环境等相关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大,因此证券投资存在

较大市场风险,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资金存在亏损甚至基金本金全部亏损的可能。

同时,存在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对所有证券资产强行平仓后相关证券

价格出现反弹,导致基金财产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

3、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因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获取信

息不完备等因素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4、托管机构及证券经纪人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基金存续期间,若基金资金托管机构及证券经纪人出现经营情况恶化、不按

基金文件约定管理基金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可能因此对基金财产造成不

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本基金不排除其他政治、经济、法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基金财产

产生影响的可能。

(二)风险的承担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运用或

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管理人违背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

40

3、基金存续期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基金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

益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

基金财产的损失。

特别提示:即使基金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

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

本基金项下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

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4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本基金成立后,除基金相关文件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基金管理人同

意,基金投资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基金。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

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

合同变更。

1、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基金合同内

容进行变更。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基金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基金管理人

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

意见函(或通知)。基金投资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

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投资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

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投资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

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投资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

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对本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本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禁并全部减持变现后,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6、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2

7、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8、经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终止后基金财产的清算、归属和分配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终

止日,若仍有证券类资产不能变现的,则由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决定证

券类资产的处置方式,待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2)因清算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将直接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3)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清算报告,并

按基金约定将清算报告向相关当事人进行披露。基金投资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出

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4)清算后的可分配基金财产首先用于分配基金本金,剩余部分按基金文

件约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分配。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人享有的基金

财产以现金形式划付至指定的账户。

2、未被取回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保管。代保管期间基金管理人不

得运用该财产。代保管期间的利息收益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

保管的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3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一)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本基金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其他合同当

事人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基金合同并

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五)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

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

动,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4

(六)一方依据本基金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本基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5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

同经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基金合同自基金起始运作之日起生

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一)工作日顺延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若不是工作日,应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基金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对

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基金关系及有关权利、义务和

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三)本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即为基金管理人处理基金事

务过程中与基金投资人联系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基金投资人通讯地址或联络

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

在基金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应在两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

金投资人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

和损失负责。

(四)若基金投资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基金投资人须及时到基金管理人处

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基金投资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以下无正文)

47

(基金投资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认购基金金额:

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退出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

资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

时,基金投资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48

(本页无正文,为《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签署页)

基金投资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亿阳集团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9

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

补充协议

2015 年 12 月

投资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邓伟

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大厦 2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大厦 2801 室

法定代表人:方向生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在本补充协议中,上述三方统称为“各方”,各自简称为“一方”)

鉴于:

1. 2015 年 8 月 13 日,投资人作为其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不含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同;详见附件《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所代表的其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名单》)的全权代表与管理人及托管人签

署了《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投资人拟

根据《基金合同》认购方略亿阳 2 号基金之基金份额并依《基金合同》履行

相应权利义务;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认购要求并依《基金合同》履行相应权

利义务;托管人接受方略亿阳 2 号基金聘请并依《基金合同》履行相应权利

义务。

2. 投资人已依法获得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的一切同意、授权或批

准,代表上述人员处理有关方略亿阳 2 号基金认购等事宜的,具有签署本补

充协议并承担本补充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能力。

现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 投资人确认投资人是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亿阳信

通”)的控股股东,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且投资人所代表的部分其

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详见附件《亿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其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名单》)。

2. 投资人承诺,用于认购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份额的资金(以下简称“委托

财产”),均为投资人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

自筹资金,投资人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员工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投资人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投资人应于发行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认购

2

基金份额的资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缴付至基金的募集账

户。

4. 投资人承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投资人将不会转让或赎回

投资人认购的方略亿阳 2 号基金中的份额。

5. 投资人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

务。

投资人应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

投资人与方略亿阳 2 号基金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投资人直接持有的亿阳信

通的股票数量与方略亿阳 2 号基金持有的亿阳信通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投资人向管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管

理人应审慎核查投资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与亿阳信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亿阳集团及委托亿阳集团持有基金份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上述义务。

投资人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将其收益归亿阳信通所有,并承担因此给亿阳信

通造成的一切损失。

6. 投资人和管理人承诺,方略亿阳 2 号基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 若因投资人违反本补充协议第 3 条的约定,或因投资人原因导致方略亿阳 2

号基金的资金无法有效足额到位,则投资人应当向方略亿阳 2 号基金支付其

未足额缴纳部分认缴金额的 10%的违约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其可

3

能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8. 本补充协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基金合同》及本补充协

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违约方给本补充协议其他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补充协议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

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本补充协议之附件为本补充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0. 本补充协议为各方对《基金合同》的补充,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补充协议与《基金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内容

仍以《基金合同》为准。

11. 因本补充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与《基金合同》相同的争议解决方

式。

1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

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附件:《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其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名单》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姓名:

日期: 日期:

丙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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