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根据《公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
体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
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
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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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下同;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但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现金分红的间隔期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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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次进行利润分配前,认真研究、论证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判断
公司所处阶段,并选择适用相应现金分红政策。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
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十)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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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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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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