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30 14: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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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

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5年12月12日,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

登记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9日 下午14:30在吉林

省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年12月29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9 人,代表股份 23,161,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4%。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即《201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当场进行表决,关联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一汽富晟

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未参与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表决票未达到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获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福祥 经办律师:杨桂芬

经办律师:孙福祥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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