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九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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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司第六十九次(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 7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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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六十九次(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C 座 17 层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主要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介绍会议见证
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议案审议
(一)会议主持人安排相关人员宣读议案
1.《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
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
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二)与会股东发言
三、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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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统计表决票
(三)宣布现场表决情况
(四)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五)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结果
四、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等签署法律文件,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
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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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规则
一、总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投票细则
1.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得出后
将与网络表决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2.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未填、多填、字迹
无法辨认、没有股东名称、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
弃表决权利,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之内。
3.表决票发生遗失或缺损,原则上不予补发;如有特殊情况,需经
现场律师见证,到会务组办理手续后补票。
4.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
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5.本次股东大会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6.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注意事项请详见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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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九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会议文件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
案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告期(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
查并出具了《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
告》。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信达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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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九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会议文件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告期(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承诺函》。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承诺函》。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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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九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
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告期(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
查。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承诺函》。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承诺函》。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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