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30 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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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5-05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与吉隆厚康实业

有限公司(简称“厚康实业”)、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冠贸易”)

两名特定对象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简称“《原认购协议》”),

公司拟向厚康实业、永冠贸易两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8,280.00 万股股

票。其中,厚康实业拟以现金认购 22,624.00 万股、永冠贸易拟以现金认购 5,656.0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临 2015-039)。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发生变化,需相应修订

《原认购协议》中有关认购股份、认购款总金额等条款。因此,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与厚康实业、永冠贸易两名认购对象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其中,厚

康实业拟以现金认购 20,864.88 万股、永冠贸易拟以现金认购 5,216.22 万股。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

1

签订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2、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和锁定期

厚康实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864.88 万股,永冠贸易认购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216.22 万股。

乙方本次认购价格为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4.80 元。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或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厚康实业、永冠贸易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收到《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后,乙方

应按照缴款通知载明的支付金额与支付时间向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支付认购款

项。

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3、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且乙方或其授权

代表人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

本协议生效日: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国中水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4、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

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

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特此公告。

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生效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公司与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生效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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