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5- 075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及变更的情况
2008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公告的《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4位自然人,各自持有公司24.35%
的股份,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3年8月30日自然人股东管彤先生提交《关于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
员的声明和承诺》,承诺:“本人将不再与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
共同对公司实施控制及影响,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为维护公司经营稳
定发展,本人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作为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同日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共同出
具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别成员变动的声明和承诺》,声明:“除管彤先生
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外,李胜军先生、郭伯春先生、刘毅先生实施共同控制
的情形未发生变化,三人承诺将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
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1、2015年12月28日,李胜军、郭伯春、刘毅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的解除协议》
2、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各方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协议各方在法因数控重大事宜决策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法因数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
发表意见和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已经由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变更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肖日明、肖毅、肖申。李胜军、郭伯春、刘毅签署《关于<一致行动
协议>的解除协议》,解除其行动一致关系,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目前各方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28日,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
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后总股本的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胜军 17,551,409 3.73
郭伯春 17,614,950 3.75
刘毅 17,512,551 3.73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别成员变动的声明和承诺》;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