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 2015-12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
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758 号)的文
件要求,将最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累计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关注函三封,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关注通知五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 年 1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016 号)
1、监管关注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0 年 6 月 1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兴龙珠宝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中信信托签
署《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由兴龙珠宝向中信信托借款 8,000 万元,从 2010 年
6 月 14 日到 2011 年 6 月 14 日止,贷款年利率为 13.6%。中信信托持有公司 1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直到 2011 年 8 月 30 日董事会会议中才予以确认并披露。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
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等有关内容,加强了
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意识。
(二)2012 年 7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及董事长赵兴龙等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616 号)
1、监管关注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1 年公司预付德宏州瑞丽姐告边境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1.05 亿元购
买股权款项,用于合作投资云南瑞丽市有色宝石交易中心,项目预计总投资 10-12
亿元。该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整改落实情况
云南省瑞丽市政府为了培育和壮大当地珠宝玉石产业,提升珠宝玉石交易市
场化、规范化,增强瑞丽珠宝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力,拟在瑞丽建立有色宝
石交易中心项目。2011 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项请示国务院,并请求国家给予优
惠政策。公司为抢占先机,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决定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
1.05 亿元,再进行详细谈判。后因项目不能正式实施而于 2012 年 3 月退回全部
保证金。
针对此次项目投资未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组织有
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专题学习,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三)2012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鄂
证监公司字[2012]44 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日常监管和前期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
范情况,具体如下:
(1)玉石原材料采购环节发票不全,存货的计量和确认存在潜在风险。
(2)产品销售环节存在购货方和回款方不一致的情况,收入的确认存在潜
在风险。
(3)个别会计处理不准确,年报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
①应收账款中中国银行的 960.84 万元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 2011 年 12 月
支付 960.84 万元黄金产品退货款,并收到退回的货物,但公司以未收到退货发
票为由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②其他应收款中翠绿装饰 150 万元会计处理不准确。上述款项为预付的北京
子公司装修款。协议显示,工程总金额 180 万元。该工程 2010 年 10 月已投入使
用,因双方存在争议,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以此为由,公司未在投入使用后
对工程装修费用按期摊销。
③公司 2011 年年报“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
子项所得税影响额披露-284.69 万元,导致子项和合计数不符,应为 284.69 万元。
2、整改落实情况
采购翡翠原石未取得发票问题系 2011 年及之前的遗留问题,2011 年之后公
司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规范,制定了详细的翡翠原石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采购的具体措施包括:A.确立合格供应商制度。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定期审查,包
括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等。B.财务中心原则上在收到发
票后进行付款。若无采购发票,需由采购中心负责人出具相关说明,并签字确认,
报经董事长审批后付款。2012 年开始公司严格执行采购制度,翡翠原石采购均
从规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并已全部取得发票。
针对产品销售环节存在的少量购货方和回款方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将加强销
售管理,严格要求购货方直接付款,对于少量客户仍坚持的情况也要双方签订委
托支付书等法律文件,尽量避免购货方代付货款的情况发生。
针对会计处理问题,公司对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了财务相关知
识的学习,并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
(四)2014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鄂
证监公司字[2014]4 号)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湖北证监局在对公司 2013 年年报现场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项:(1)公司
销售的部分原石客户尚未提货,仍存放在公司,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规定,翡翠镶嵌饰品销售是否存在同样情形;(2)公司与部分单位存在大额资金
往来,请说明资金往来的经济实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3)公司代个别客户支付保理利息,说明该事项的
经济实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4)说明公司 2013 年度收到客户
大额预付货款,但未向客户交付全部货物的原因。
2、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已销售原石仍存放于公司的问题
在高品质翡翠原石日益稀缺和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客户向公司购买翡翠
原石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锁定满足其未来业务需要的翡翠原石,购买后客户在公司
的销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商品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
货方,实际提货日期则根据其经营需要和运输安排。对于已销售仍存放于公司的
原石,客户均已在销售确认单上签字,且货款均已依照合同支付,商品所有权转
移不存在法律纠纷,原石存放于公司为售后商品代保管行为。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催促下,2012 年度、2013 年度销售的原石,
客户已办理提货手续全部提货。公司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翡翠镶嵌饰
品不存在该情形。
为了进一步规范翡翠原石的销售行为,公司在此后的销售中与客户积极说明
售后商品的代为保管期限及责任,要求客户在售后积极联系货运仓储等事宜,按
照合同规定尽快办理提货。
(2)针对公司与部分单位资金往来问题
公司与部分单位资金往来主要由以下几类原因导致:
①公司与担保公司资金往来,系 2013 年上半年公司还贷资金周转压力大,
公司与其协商安排资金,解决公司还贷资金压力,该款由担保公司转入公司,故
公司记该公司往来款。公司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过程中,因该公司与其他单位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受担保公司委托将资金支付给该单位并签订三方抵账协议结
清该款项。
②公司与部分客户资金往来系该部分客户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分批支付购
货定金,后由于其自身原因又通知公司交易取消,公司进行了退款,其他为正常
货款支付。
③公司与部分供应商资金往来系公司以前年度采购款尚有较大未结清余额,
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④公司与部分加工商资金往来系公司委托其加工黄金产品并支付加工费,双
方签有委托合同。
⑤公司与部分单位的大额资金往来为银行贷款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背景下发
生的短期内资金往来。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银行需要企业短期内向
银行指定收款方并由银行直接代为支付,而企业不能直接向贷款银行取得该贷款
资金。因此该部分资金往来是在银行的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的短期内资金往来,
公司将该部分往来作为往来款核算。
⑥公司因运营资金周转需要而向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借款,归还对兴龙实业借
款时,因其与其他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接受其委托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
方。公司已在取得兴龙实业书面委托付款函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抵消了
对相关方的债权债务。
上述资金往来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相应科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的情形。
(3)公司代个别客户支付保理利息的问题
该问题系客户向公司采购翡翠原石,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双方签有购销合
同。公司在收到客户委托和付款后,代其支付银行保理费用。
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往来款进行会计处理。
(4)针对公司收到客户预付货款,但很少或未向客户交付货物的问题。
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黄金产品,为控制备货风险并减少流动资
金占用,合同约定公司备货客户需要预付部分货款,提货前付清货款,该部分客
户因黄金市场价格变化和需求变化等原因,提货意愿不强。公司已经与该部分客
户加强沟通协商提货事宜,截至 2014 年 9 月末,多数客户已大量提货。
(五)2014 年 7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和副董事长兼总裁赵宁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4]0052
号)
1、监管关注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11 月公司与非关联方云南泰丽宫签署了《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书》,
为云南泰丽宫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3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债
权回购保证。该事项未经决策程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云南泰丽宫珠宝有限公
司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债权回购保证的议案》并发布相关公告。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积极进行补救,对该事项进行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后公司已进
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专题学习,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六)2015 年 12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监函[2015]2014 号)
1、监管关注通知的主要内容
(1)公司应及时公告免去顾峰的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应当尽快履行决策程序,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及时对
外披露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免去顾峰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对上述事项发
布了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确定了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及时对外披露
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七)2015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
(鄂证监公司字[2015]77 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1)公司应将实际控制人、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上
报湖北证监局,并保持上述人员手机畅通;
(2)公司应在近 3 个月内至少每周一次向湖北证监局报告上述人员情况,
如发现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应立即向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公司应制定高管失去联系事宜发生时相关应对措施,维持公司正常运
营,并积极妥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湖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于收到监管关注函的当日,上报了公
司实际控制人、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并将在近 3 个月内至
少每周一次向湖北证监局报告上述人员情况。同时,公司制定了高管失去联系事
宜发生时的相关应对措施,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并积极妥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八)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监函[2015]2058 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1)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披露公告明确公司股票不晚于 12 月 24 日复
牌,但 12 月 24 日又表示无法如期复牌。非公开发行调整不属于必须停牌的业务,
公司应当尽快确认相关调整事项,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
披露调整进展。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
的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合理性等问题。在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6 日期间,公司并未申请股票停牌讨论调整事项,公司应说明迟至 12 月 17
日开始停牌讨论的具体原因。
(3)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披露公告称,延期复牌的原因包括行业主管
部门核准流程等,公司应提供前期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
件,以及本次调整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法律文件。
2、整改落实情况
(1)公司汇报了股票停牌期间主要工作、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论证过程,
并在论证结束达成统一意见后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申请股票复牌;
(2)公司汇报了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停牌期间工
作日程及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的安排过程;
(3)公司提交了非公开发行筹备期间收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汇
报了停牌期间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过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