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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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8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

集团”)在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披露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号),公司向深圳多赢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办理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并授权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

文件。现将相关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多赢”)就上述事项签署了《公开型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并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了深圳多赢支付的保理款 28,593,166.67 元

人民币,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理额度项下每一保理子额度情况如下:

保理子额度金额 保理子额度性质 保理子

序号 买方名称

(单位:人民币 (填写循环或一 额度

万元) 次性) 有效期

1 天辰化工有限公司 135.897289 一次性

2 天能化工有限公司 1014.102711 一次性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石河子开发区汇能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106.766624 一次性

4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一次性

5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环保工程 333.233376 一次性

股份有限公司)

6 特变电工新疆硅业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 1100 一次性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

3、保理融资额度

3.1 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2 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本有效期是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的,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

期限。

3.3 本融资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3.4 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3.4.1 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融资额度,一次

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公司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未

超过融资额度;

3.4.2 申请的保理融金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3.4.3 保理融资申请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提出;

3.4.4 申请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不迟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3.4.5 保理公司已受让申请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3.4.6 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3.4.7 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3.5 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公司将按融资本金金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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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融资额度。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

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3.6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

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 100%,利率为 4.6%,融资期限自应收账

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3.7 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公司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

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或卖方在催账期届

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折扣方式下,保理公司将

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的折扣;比例

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其利息。如买方

部分支付或卖方部分退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

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退还。

3.8 保理公司给予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公司有义

务就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融资。对于卖方根据本合

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公司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

受理。

4、应收账款转让:

4.1 卖方向保理公司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公司提交下

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书》中一并提出: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书》;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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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与《交易

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该“相关的所

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

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付款(定金)证明文

件(如有)等;《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

正本及复印件;《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

及提货单正本和相应复印件(如有);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保理公司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

审核意见》。保理公司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

让审核意见》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折扣方式下

的折扣率、放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比例

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凭证的记载为准。

4.3 保理公司经审核决定不与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与受让)》,并将

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对于不与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

公司无须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4.4 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4.5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公司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

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

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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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

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

权利;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

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再次转让应收账

款的权利;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务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

或利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和利益;

4.6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于保理公司无关。

4.7 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如保理公司要求,卖方应就

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低/质押

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5、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5.1 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公司的判断及买方付款情况的不同,

保理公司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本合同项下

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支付;

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融资额度,保理公司可应卖方申请,在

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公司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保

理公司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

公司指定的账户;

催账款届满,保理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账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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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任何情形下,保理公司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或根据本合

同向卖方保理付款时,如保理公司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的利息后付

至卖方开立在保理公司指定的账户。如买方提前付款的,折扣或利息

计算按本合同第 3.7 条办理;因买方提前付款享受商业折扣而导致付

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保理公司融资本息的,卖方应承担补偿责任。任

何情况下,如因买方享受商会折扣导致买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本

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公司的要求补足不足部分。

此外,如卖方对保理公司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公司

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

5.3 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公司的

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保理公司的付款义务相应

解除。如保理公司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

日次日通知保理公司,并将该款项和/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向

保理公司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

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保理融资的折扣

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 3.7 条办理。

5.4 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

公司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应

优先偿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

6、支付条款

6.1 采用第 5.1 条第(1)种支付方式的(保理融资),使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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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

6.2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前向保理公司提交资金使用

说明及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6.3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采取卖方自主支付方式。卖方自主支付是

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至卖方账户后,

由卖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交易对手。

6.4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后 5 日内向保理公司汇总

报告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保理公司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

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卖方须配合保理公司的核查。

7、保理费

7.1 就保理商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卖方同意按应

收账款金额的 0.3833%(月)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费,不足 30 天(含)

按整月计算,超过 30 天,按日计息。卖方按实际发放金额向保理商

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在前端一次性支付。

7.2 保理费按每笔应收账款计算并收取。保理商同意受让该笔应

收账款的,在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用后向卖方出具《受让审核意见》。

二、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情况

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总额为 3000 万元,其中账龄为 1-2 年的为

67.5 万元,占转让总额的 2.25%;账龄为 2-3 年为 368.5 万元,占转

让总额的 12.28%;账龄为 3-4 年为 2,564 万元,占转让总额的 85.47%。

均属于公司正常催收项目且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完成后,预计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影

响数约为 1300 万元。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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