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
材料,我们作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就
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
益友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周作安、范士义等27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
持有的承德苏垦银河连杆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拟购买苏垦银河100%
股权交易价格的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
不构成借壳上市,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
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同意本次交易的相
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健、邵卫锋、朱锦余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