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补充评估相关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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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索芙特 公告编号:2015-067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涉及补充评估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资

产转让协议,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根据经北京卓信大华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 2014 号”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确定。2015 年 12 月 30 日,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为保护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双方委托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价值进行了补充评估,

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 2072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验证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 100%股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现就补充评估报告及两次评估报告差异的情况说

明如下:

一、补充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 2072 号《资产

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账面价值

36,545.22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439,900.00 万元。评估增值 403,354.78 万元,

增值率 1103.71%。

二、前后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说明

1、前后两次评估报告主要构成要素的对比表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评估报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评估报告 差异情况

评估对象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一致

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一致

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一致

1

2、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交易双方

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

于对评估对象的交易价值作出理智的判断;

3、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

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

大变化;

4、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有能

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保持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

模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6、除非另有说明,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有关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

化;

9、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10、假设被评估单位现有的销售模式、销售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11、假设未来预测期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

出为平均流出,即假设每年现金流入、流出均为期中。

1、未来年度预测基于被评估单位基准日现有经营资质进行预测,

未考虑被评估单位经营资质的下降或上升对被评估单位产生相关

受益的影响;

2、未来年度预测基于被评估单位现有已经成熟的研发技术、经营

模式等,且能够对目前及未来所开展的业务能够很好的完成,未

考虑未来因智慧城市技术革新和改造带来的额外收益及损失,以

及重大的核心专业人员流失;

特殊假设 3、未来年度预测基于国家对未来智慧城市仍然进行大力支持且积 一致

极发展智慧城市相关产业;

4、未来年度预测基于被评估单位能够按照预计的合同额、预计开

展的智慧城市片区顺利实施;

5、假设被评估单位可以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及软件销售增值税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6、被评估单位经营运作中未来采购成本不存在大幅度涨价等不利

因素的影响。

评估方法 收益法、市场法 一致

具体计算系

折现率采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折现率采用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

关键评估参 数存在差异,

基准日时点的数据进行计算。取 准日时点的数据进行计算。取整

数 结论不存在

整后 13% 后 13%

差异

评估结论 411,300.00 万元 439,900.00 万元

净资产

26,247.08 万元 36,545.22 万元 存在差异

账面值

收益法 评估价值 411,300.00 万元。评 评估价值 439,900.00 万元。评估 存在差异

2

评估结果 估增值 385,052.92 万元,增值 增值 403,354.78 万元,增值率

率 1467.03%。 1103.71%。

评估价值 410,800.00 万元 评估价值 581,300.00 万元

~448,100.00 万元,评估增值 ~634,200.00 万元,评估增值

市场法

384,552.92 万元~ 421,852.92 544,754.78 万元~ 597,654.78 存在差异

评估结果

万元,增值率 万元,增值率

1465.13%~1607.24%。 1490.63%~1635.38%。

评估结果

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及作价依据,市场法作为验证。 一致

的选取

2、前后两次评估结果差异说明

前后两次评估结果均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及作价依据,两次评估结果的差异为

28,600.00 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1)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净资产增加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良好,累计实现净利润 10,360.64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审计后净资产增加

至 36,545.22 万元,增幅为 39.24%。

(2)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折现期缩短,导致同期数据现值提高。

综合上述两方面原因导致本次评估基准日相比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评估结果

增值 28,600 万元,增值率为 6.95%。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拟购买的资产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不利于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变化。因此,本次交易的对价公允,继续按照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

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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