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1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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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赵波、巴特尔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

期、地点、期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

络投票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9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东

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年12月29日14:0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15:00至2015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87,881,65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369%。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19,193,33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8.32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5% 以 下 的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5,610,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43%。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审议《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爱国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 波______________

巴特尔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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