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担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同洲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对同洲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
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
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 2015 年 12 月 2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
额为 104,074,430.37 元。
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
(2015)48040034 号】,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要求编制。
三、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同意同洲电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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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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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管 建 李合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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