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4: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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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5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

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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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

准和指标、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长

效激励计划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涉及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依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专项考核,形

成专项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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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考评结果;

(三)如有必要,绩效评价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委员会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不经现场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该决议须

由全体委员传阅,并须半数以上委员签署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

意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应当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人力资源(党群)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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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会。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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