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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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5-056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别 提 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 88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2,367,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7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03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68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1,5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有效表决股数。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向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52,0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0%;反对 283,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5479%;反对 283,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决议:同意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

术开发总公司贷款 2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30 个月,贷款年利率 9.6%。

(二)关于向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52,0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0%;反对 275,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5479%;反对 27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52%;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9%。

决议:同意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贷款 3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30 个月,贷款年利率 9.6%。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52,0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5%;反对 273,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4%;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1469%;反对 273,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85%;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6%。

决议:同意选举孔令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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