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 海龙 公告编号:2015-154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 主持人:董事长季长彬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5年12月28日15:00—2015年12月29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
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1,190,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8,061,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3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129,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3,140,45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2.6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8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129,65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6771%。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310,753,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595%;
反对2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31%;
弃权2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0.067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22,703,15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102%;
反对22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836%;
弃权2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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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的议案》;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虞文品先生、高晓明女士、苏广先生、李林
先生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虞文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311,218,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8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23,168,2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1200%;
2.2 选举高晓明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311,137,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2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23,087,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700%;
2.3选举苏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310,877,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99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22,827,20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6463%;
2.4选举李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310,89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03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同意22,841,01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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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简历已于2015年1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名称:《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141)。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明 宿秀兰
3、本所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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