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13:19: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和 14 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和《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12 月 29 日 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季长彬先生,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8,061,047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29,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7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40,4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4%。

上述股东均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

海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涉及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回避表决的问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季长彬先生、张明明

先生、一名监事代表李星华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依法提前进行了公告披露,全

部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通过,且该等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

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签字)

宿秀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天海龙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