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5-12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0,708.42 万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70 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发行 1,173,020,525 股 A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6.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999,999,980.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476,736.01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940,523,244.49 元。2015 年 11 月 13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 05007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部分用于以下方向:
截止披露日自
募集资金承诺
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 有资金已投入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 5 代 TFT-LCD
用彩色滤光片
311,550.00 300,000.00 10,708.42 10,708.42
(CF)生产线项
目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第 5 代 TFT-LCD 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已
投入自筹资金 10,708.42 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置
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七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日,
本次置换事项亦经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已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也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10,708.4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
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5)第 05037 号),认
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七、备查文件
1.七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4.会计师专项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