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旭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规定,对东旭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
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5]2270号文核准,东旭光电本
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1,173,020,525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82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7,999,999,980.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40,523,244.49
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了中兴财光
华审验字(2015)第05007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方向:
总投资额 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量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第 5 代 TFT-LCD 用彩色滤光
1 311,550.00 300,000.00
片(CF)生产线项目
2 收购旭飞光电 100%股权 177,410.41 177,000.00
3 收购旭新光电 100%股权 198,639.68 198,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0 125,000.00
合计 812,600.09 800,000.00
总投资额与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量差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在上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
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截至2015年12月24日,公司已经在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募投项
目“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第5代TFT-LCD用
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上投入自筹资金10,708.42万元。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5)第05037号),认为东
旭光电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旭光电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东旭光电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东旭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募集资金的使
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
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保荐
机构同意东旭光电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签名:黄澎
何进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