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5-107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送达的(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77 号、第
78 号、第 79 号、第 80 号民事判决书共四份,判决书涉及的诉讼案件及相关信息
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谢辉、深圳市日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徐海青、罗增亮
被 告: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依据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4〕2 号),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
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
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创业板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7)。
本案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开庭审理。
二、本案件的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77 号至 80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海口中院认为,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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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已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已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77 号、第 78 号、第 79 号、第 8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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