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用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
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
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时认为此次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
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
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上述全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合
作,充分利用银行所提供的各种融资工具,为其自身独立、健康、快
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保障。上述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
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26,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
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发展,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乃蔚、吕洪仁、吴运东、章晓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