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