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签
署协议解决剩余应收账款议案之独立意见
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签署协议
解决剩余应收账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签署该项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下一步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且为
加快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缓解该事项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不利影响,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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