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16: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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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修正案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 年 10 月)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

专题、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

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1 月 24 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皮革制品、

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小轿车、

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

专题、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

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1 月 24 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皮革制品、

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小轿车、

汽车配件;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内容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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