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修正案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 年 10 月)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
专题、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
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1 月 24 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皮革制品、
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小轿车、
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
专题、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
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1 月 24 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皮革制品、
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小轿车、
汽车配件;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内容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