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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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鉴于各合伙人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签订了《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系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的合伙人,企业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经各方协商一致,

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合伙人基本情况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性质 与赞宇科技的关系

实际控制人、董事

方银军 2,100 61.76 普通合伙人

长、总经理

许荣年 450 13.24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邹欢金 350 10.29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周黎 250 7.35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

任国晓 250 7.35 有限合伙人

秘书

合计 3,400 100 ——

二、合伙出资

合伙人应保证其资产状况良好,具备缴纳合伙出资额的能力。

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出资,并于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

前,按照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将本次认购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转入企

业的银行账户。

三、退伙

企业本次认购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

让,合伙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

额或退伙。

四、合伙人义务

4.1 与赞宇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其所持赞宇科技股票发生变动时,

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

务。

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普通合伙

人与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普通合伙人直接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数量与企业

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4.2 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赞宇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

第 4.1 条的义务,具体措施如下:

4.2.1 提醒有限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赞宇科技的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4.2.2 提醒有限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通过企业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

期间不通过企业减持赞宇科技股票:①赞宇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赞宇科技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赞宇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2.3 督促有限合伙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进行减持

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如合伙人未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将资金转入企业的银行账户,违约合伙

人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违约合伙人未转入资金的

10%。

六、附则

6.1 本补充协议系对《合伙协议》的补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

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6.3 如《合伙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6.4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或

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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