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
动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为经销商、供应商银行贷款(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1、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2、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管道业务,解决经销商、供应商资金短缺问题,
建立稳定的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渠道,增强产品供应链稳定性,提升公司产品
的市场占有率。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经销商、
供应商在指定银行的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
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在向经销商、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经销商、供应商将按
规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经销商、供应商提供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财
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
的情况,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
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4、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王占杰
钟永成
陈信勇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