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8 11: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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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5-130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劵监督

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

于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9 月份与天津市畅友物流有

限公司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 906.19 万元、1302.85 万元、1327.95 万元和 566.29

万元。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系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金楼之地李起楼及

其配偶直接控制。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也未

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其发生额。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严格加强关联关系识别及关联交易管理,认真履行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业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内控管

理水平。公司应根据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

报告应当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内部问责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另外,公司同日收到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李金楼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金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

下:

李金楼:

你担任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未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与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起楼及其配偶之间的关联关系,

导致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9 月份

与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的 906.19 万元、1302.85 万元、1327.95 万元

和 566.29 万元业务往来为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

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天津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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