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8 09: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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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

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1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需先通过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权限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

策,并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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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七条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

第四条、第七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相关部门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已按照第四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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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

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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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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