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200053 股票简称:深基地 B 公告编号:2015-72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范肇平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9 日买入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此
类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响应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司董事范肇平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9 日买
入公司股票 25000 股、成交均价 15.00 港币/股。因对相关规则理解有误,董事范
肇平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卖出公司股票 9150 股,成交均价 20.32 港币/股。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此类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 本次事件的处理情况
1、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2 月 22 日成交均价—7 月 9
日成交均价)×卖出股数×12 月 22 日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0.32 港币-15.00
港币)×9150 股×0.83519=40655.38 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依法收回本次
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2、 董事范肇平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
以及违反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的行为致以歉意,并承诺将本次卖出股票所获得
的收益上缴归公司所有;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和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的相关规定。
三、 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
1
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必须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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