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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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8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2015]1368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11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6,42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8,791,333.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628,667.00 元。上述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京会兴验字(2015)第 0500002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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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账户名称: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8030029200021023

金额:19,259.94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油锯、割灌机和绿篱修剪机扩产生产厂房及附属

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50167722709000241

金额:2,503.45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及附属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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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平、邓建勇

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

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

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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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

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开户银行、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违约责任

违约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未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未违约

方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会兴验字(2015)

第 05000026 号《验资报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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