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改对照表
一、第七条第四款
修改前: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修改后: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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