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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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一、第三条第一款

修改前: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修改后: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5

人)时。

二、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修改前: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第四十四条

修改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 30%;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证券发行;

(七)股权激励;

(八)股份回购;

(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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