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一、第三条第一款
修改前: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修改后: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5
人)时。
二、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修改前: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第四十四条
修改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 30%;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证券发行;
(七)股权激励;
(八)股份回购;
(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