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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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

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

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

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

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

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

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

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

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

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

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

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

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

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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