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快乐购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互动广告合作项目结算协议>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宋建武、厉玲、江水波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快乐的狗(北京)新媒体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签订《互动
广告合作项目结算协议》,其交易属于北京公司在其日常的业务经营范围内向关联方
提供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
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宋建武、厉玲、江水波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