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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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电话:(86 27 8260 2771) 传真:(86 27 8263 9303)

电子邮箱:ange_2009@sina.com 邮政编码:430019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本部 2 楼

多功能会议室(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4,667,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156%。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8人 238,342,584 34.9978%

网络投票 5人 136,325,315 20.017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4,546,899 股,反对票 121,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677 %,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股份数 20,542,733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0,421,733

股,反对票 121,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4110%。

2、《中百集团职业经理人 2016-2017 年度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4,591,899 股,反对票 76,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97%,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股份数 20,542,733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0,466,733

股,反对票 76,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99.63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百集团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 余学军

胡宝国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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