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5-45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 2015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 2 楼多功能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
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374,667,8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0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8,342,5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9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6,325,3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0178%。
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542,733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0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421,733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9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1,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17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余学军、胡宝国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374,546,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21,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10%;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90%;弃权 0 股。
2、《中百集团职业经理人 2016-2017 年度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374,591,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6,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00%;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0%;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学军 胡宝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