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5)吾同律意字第【014】号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山

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大

会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9,31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161%。其中,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69,211,000_股,网络参与表决的

股东_8_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_103,200 股。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

第 1 页 共 3 页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共一项议案,即《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告。本次大会

没有新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通知的时间参加了网络投票。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

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第 2 页 共 3 页

【本页无正文,系《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罗光辉:______________

郑日果:______________

2015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页 共 3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山河智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