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
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1-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在第一个可行权期内行权的
安排。
(下接签署页)
-2-
(此页无正文,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金福海 孟红
2015年12月26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