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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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

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1-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在第一个可行权期内行权的

安排。

(下接签署页)

-2-

(此页无正文,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金福海 孟红

2015年12月2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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