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邮编 Post Code:510620
Floor 13th, Xinye Bank Building, No. 101 Tianhe Lu,
Guangzhou 510620, Guangdong Provi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8620):3821 9668 传真 Fax:(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丽丽律师和熊琳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
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
南塔 25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
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决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
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 129 ]名,代表股份[ 3,883,631,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69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5 ]名,代表股份[3,
882,266,965]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 ]名,代
表股份[1,364,120]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按
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
得通过并作出了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经办律师:
张丽丽
熊琳
日期: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