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6,817,868.86 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富贵 任 萱
张建祺 胡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