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49 号)核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66,884,53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8.36 元,本次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899,999,989.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 50,189,999.9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849,809,989.21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3060003 号《验资报告》。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对募投项目进行了投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966,817,868.8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承诺 截至披露日自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150 万吨/年钾肥扩
2,718,063,200 2,700,000,000 337,235,803.29 337,235,803.29
能改造工程项目
30 万吨/年钾碱项目 1,196,926,000 1,100,000,000.00 629,582,065.57 629,582,065.57
合计 3,914,989,200 3,800,000,000.00 966,817,868.86 966,817,868.86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以自筹
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
[2015]63060010 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情况的审核报告》。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了安排,即“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或偿还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
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描述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6,817,868.8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
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6,817,868.86 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内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6,817,868.86 元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5、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以自筹
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2015]63060010 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的审核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
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6、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已经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2015]63060010 号《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63060010 号《青海盐
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